※基本案情:
2005年2月26日至2005年8月25日期间,刘某向肖某共借款:美元四十五万元(﹩450,000.00)和人民币三十万元(¥300,000.00)。二人定在2007年5月31 日前还清上述借款。
2007年8月,刘某偿还美金二十二万五千元(﹩225,000.00),并支付了截至到2006年底的全部借款利息。
2008年3月,刘某偿还了本金人民币八十七万元(¥870,000.00),但未支付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该本金的利息。
肖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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