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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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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痴呆、弱智)如何进行离婚诉讼?
添加时间:2012/7/17 16:40:07     浏览次数:1485

 

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男,北京人,有些痴呆,经人介绍,娶了一个农村姑娘。该女孩从农村来到城市,非常知足满意。结婚后,勤俭持家,安心度日。但是,该男子的母亲担心这个女孩变心,就想让他们离婚,给儿子娶一个同样痴呆的女孩。于是,她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该男子对离婚的态度。该男子表示愿意好好过日子,挣钱后一起去旅游。其本人并无离婚的想法。经法官解释说明后,该男子的母亲撤回了离婚诉讼。【注: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谈到此案例】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情况,在此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注: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就离婚诉讼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不可能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能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弱智、轻度的精神病患者。

公民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与诉讼活动。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作为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一定的鉴别和判断的能力。因此,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讲,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不可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在法律程序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并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必须首先依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的监护人资格,确定新的监护人,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这是程序上的一个特殊要求。

还需要指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出离婚诉讼,无需任何限制性条件,只要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以起诉要求离婚。这是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一个重大区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具备被虐待,遗弃等情形。

法院在进行实体审理时,必须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这是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的另一个重大区别。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就离婚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夫妻感情的好坏,也能理解离婚的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征求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王毓莹:《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1页】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告,在程序上也是一样的,也要首先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在实体审理时,法院也同样必须征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离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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