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个富翁,在晚年娶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孩为妻子。婚后不久,这个富翁就得了老年痴呆症,神志不清,精神错乱,口不能说,手不能写,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这个女子为了早日继承其遗产,就遗弃、虐待这个富翁。这个富翁的子女得知后,想让他们离婚,以维护其父亲的合法权益。【注: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中曾提及此案例】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严重的)、植物人、老年痴呆患者(严重的)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定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法通过自己的个人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只能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是非常特殊的诉讼。其特殊性在于: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不可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②对于离婚案件,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表达是否要求离婚或者是否同意离婚,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无法正确表达。
鉴于以上特殊情形,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条件是:
①在实体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必须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最常见的情形有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对其生活不管不顾、转移财产等。
②在程序方面,必须首先依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的监护人资格,确定新的监护人,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形。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告,在程序上也是一样的,也要首先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的离婚诉讼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程序方面,该诉讼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行为能力丧失时间的认定(婚前还是婚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身份(原告还是被告)。在实体方面,涉及到如何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存权、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如何分割财产、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更是非常复杂的事情。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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