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或者在结婚前后,男方会给予女方各种各样的财物,如果恋爱不成分手了,或者感情不和离婚了,男方通常会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的财物,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一般是不能撤销的,女方没有返还的义务。但是,彩礼却是一种例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
彩礼是具有特定意义的财物,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哪些是彩礼,哪些不是彩礼,需要具体分析。因此,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中,确定彩礼的范围是很重要的事情。
按照通说,彩礼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男方按着当地习俗向女方赠与的财物,包括实物(如戒指、项链等)和现金。彩礼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①习俗性,即:当地有给付彩礼的风俗;
②特定目的性,即:给付彩礼的唯一目的是缔结婚姻,此外没有其他目的;
③必要性,即:彩礼是男方必须给付女方的,不可或缺,这是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
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才能定性为彩礼,否则,就不能定性为彩礼。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可能多次送给女方财物。这些财物究竟是彩礼还是一般的赠予(或者好意施惠),需要严格界定,认真分析。一般而言,彩礼都是男女双方约定好的,金银首饰等物品的种类和礼金的数额符合当地的风俗,并且在给付时有一定的仪式。比如,在河北省邢台市等地,礼金通常是八万八,男方送礼金时,媒人会陪同前往,女方会邀请近亲属盛情款待。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男方是在以下情形下送给女方财物,这不是彩礼,而是赠予,男方不得要求返还,女方也没有义务返还,即:
①为了追求女方,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比如衣服),或邀请女方共同旅游而付出的钱财;
②恋爱期间,男方为了表达感情,博取女方好感而给付的财物,如在情人节,男方送给女方戒指、项链等物;
③男女恋爱期间或订婚后,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的礼节性财物,如逢年过节时,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烟酒糖茶等物。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