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中,一些青年男女为了追求心仪之人,或者在恋爱关系确定后,为了培养感情、表明心迹,男方经常会赠送女方财物,如衣物、鞋帽、项链、戒指等,有些富有的家庭,甚至会赠送汽车、房屋。女方接受财物后,二人就开始了缠绵甜蜜的恋爱。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彼此有了深刻的了解后,他们发现彼此并不合适,无法走进婚姻的殿堂,于是只好分道扬镳、各奔东西。
赠与财物的一方(男方)会认为,我们既然分手了,你就应当把财物返还给我。如果 “分手”是女方提出的,那么,男方会觉得很吃亏,要求女方返还财物的愿望会更强烈。
接受财物的一方(女方)会认为,你送给我财物是为了追求我,是为了博得我的芳心和好感,我也为你付出了青春和感情,现在分手,是因为二人不适合做夫妻。再者,你送我财物是自愿的,既然已经送给我了,这就是我的财物,无需返还。
关于此事,我的意见是:上述财物是否应当返还,主要看男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如果男方是好意施惠行为,女方没有法定的返还财物的义务。如果男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女方就应当返还财物。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说的形象一些,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就好比是感情投资,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就可能“赚”或“赔”。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时,一定要意识到“赔”的风险并且要有承担这个风险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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