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曾明确规定花柳病、麻风病等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却没有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是哪些疾病。目前,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能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十条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据此可知,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大致包括三种,即:①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②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③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传染病、精神病、遗传性疾病有若干种,究竟哪一种疾病不能结婚,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