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更多
家庭纠纷
哪些疾病属于《婚姻法》所指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添加时间:2012/7/24 11:20:53     浏览次数:1420

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曾明确规定花柳病、麻风病等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却没有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是哪些疾病。目前,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能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十条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据此可知,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大致包括三种,即: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传染病、精神病、遗传性疾病有若干种,究竟哪一种疾病不能结婚,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