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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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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涉及的五大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11/12/14 21:05:43     浏览次数:1710

 

夫妻离婚时,必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子女的抚养权归谁,子女就由谁直接抚养。但是,子女的抚养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变更的。比如说,离婚时,抚养权归女方。离婚后,男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从而直接抚养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涉及到变更的事实理由,也涉及到变更后的子女探视和抚养费等一系列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张某(男)和李某(女)是夫妻,二人有一个婚生女张小乙(化名)。因为感情不和,在2016年初,张某提出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但是,关于女儿张小乙的抚养问题,二人都要求直接抚养女儿,为此发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张某(男)和李某(女)最后达成一致,女儿张小乙的抚养权归张某,户口和张某在一起,张某自行承担张小乙的全部生活费用,李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可以随时探望女儿。

张某离婚后不久,与吴某(女)再婚,并且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张小甲(化名)。为了挣钱养家,张某外出打工,吴某在家照顾张小甲和张小艺。由于张小乙并非吴某亲生子女,张某经常打骂张小乙,还经常让张小乙在家看孩子(张小甲),不让其上学。李某(女)得知后,非常生气,就趁女儿张小乙放学的时候,将张小乙接回来和自己一起生活。张某得知后,怒气冲冲地回到家,在学校门口等张小乙,想把张小艺抢回去。在学校大门口,张某和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报警。110出警后,警察建议二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不要“抢孩子”。

李某找到我,咨询了五个问题:

其一、如何变更女儿张小乙的抚养权?

其二、女儿张小乙的抚养权变更到李某后,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承担全部生活费用?

其三、为了防止张某抢走孩子,是否可以不让张某探视孩子?

其四、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后,是否需要将女儿张小乙的户口从张某的户口簿上迁走?

其五、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后,她能否给女儿改姓,将女儿的名字改为“李小乙”?

我对李某讲解了抚养权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指的是变更父亲或母亲对其子女直接抚养的权利。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的。如果父母任何一方及子女的情况有所变化,以前确定的抚养方式已经影响到子女的利益,父亲、母亲及其子女均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因此,当抚养子女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时,为了维护子女的利益,法律准许并支持抚养权变更至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协商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变更。

(一)协商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113 法发【199330号)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二)诉讼变更

在无法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父或母可以通过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通过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否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113 法发【199330号)第16条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包括: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并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报复对方或者借抚养子女之名获得更多的财产。离婚后,他(或她)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也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注:《民法总则》实施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鉴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在本案中,张某外出打工,并不能直接抚养子女。而继母吴某虐待张小乙。李某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三、抚养权变更后,应当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子女抚养权变更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离婚时,张某自愿承担女儿张小乙的全部生活费用,目的是获得子女抚养权。但是,如果抚养权变更到李某名下,就不能再要求张某承担全部生活费用,除非张某自愿。此时,关于张小乙的抚养费,应当根据张某、李某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张小乙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抚养权变更后,应当重新确定子女的探视方式,既要保障对方的探视权,又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父母对子女有探视权。这是法定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限制、阻扰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但是探视的具体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确定探视方式时,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

在本案中,李某不得借口张某“抢孩子”而不让张某探视女儿张小乙。

五、抚养权变更后,是否需要迁移子女的户口?

需要说明的是,子女的户口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必然联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并不意味着子女的户口就必须落在男方的户口本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也不意味着子女的户口就必须落在女方的户口本上。因此,子女抚养权变更后,并不是必须迁移子女的户口。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变更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希望将子女户口迁至自己的户口本上,其原因有二个,一是出于感情因素,很多人觉得只有将子女的户口和自己的户口落在一起,这才是真正的有了抚养权。如果子女人户分离,心里感到不舒服。二是为了子女上学、生活、工作的方便。

子女抚养权变更后,子女户口的迁移很简单。即使另一方不配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着自己的户口本、离婚证、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判决书,也可以自行去户口管理部门迁移子女的户口。

六、抚养权变更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给子女改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子女成年之前,子女的姓名应当由父母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或变更子女姓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想变更子女姓名,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擅自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就构成侵权,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在本案中,李某不得擅自将女儿张小乙的名字改为李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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