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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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法定继承的遗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赵某(女)诉 赵某(男)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2/8/3 9:14:40     浏览次数:2609

2004年1月15日,赵某(女)与 赵某(男)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居住在大兴区榆垡镇#村#街#号。  

赵某(女)的母亲早逝。2009年底,赵某(女)的父亲去世。赵某(女)的父母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赵某(女)是独生女,依法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主要是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2010年,赵某(女)将其继承的房屋出售,获得房款120余万元。2011年,赵某(女)与 赵某(男)用该房款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赵某(女)名下,同年,二人用该房款在大兴区榆垡镇#村#街#号翻建房屋五间,新建房屋十三间,并购置了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其余的房款约五十万元存在赵某(女)名下。

赵某(女)是个经历坎坷的女人,她曾与某男子同居并生有一子。后因该男子游手好闲而分手。2012年初,赵某(女)的私生子(约18岁)找到赵某(女),再三劝说赵某(女)与赵某(男)离婚,然后与前男友结婚,以便全家团圆。

由于赵某(女)与赵某(男)一直没有子女,夫妻感情也不是太好,2012年6月,赵某(女)在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赵某(男)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赵某(女)与赵某(男)存在严重分歧。

赵某(女)认为,赵某(男)家境贫寒,以做小工为生。结婚前,仅有父母遗留的五间房屋。婚后的生活依然清贫。目前家中的所有财产都是用出售其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所得款项款置办的。因此,赵某(女)要求将房屋八间(翻建、新建房屋的一半)、存款(约五十万元)、车辆、家具、电器等判归其所有。

赵某(男)认为,赵某(女)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其父母的遗产(主要是房产),赵某(女)的父母没有遗嘱,属于法定继承,该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由于其父母没有遗嘱,该继承属于法定继承。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鉴于赵某(女)的父母没有遗嘱,法院又释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赵某(女)要求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赵某(女)和赵某(男)达成协议,榆垡镇#村#街#号的十八间房屋归赵某(男)所有,存款(约五十万元)、汽车、家具、电器等归赵某(女)所有。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调解书。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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