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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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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子女上大学或者出国留学,父母有义务支付他们的生活学习费用吗?
添加时间:2011/12/14 21:05:47     浏览次数:1597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父母对自己的子女说:“孩子,好好学习,考上重点大学,然后出国留学。不管花多少钱,父母都支持你,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让你去读书。”在我国,子女无论多大了,如果上大学或者出国留学了,向父母伸手要钱是司空见惯的事。子女觉得理所当然,父母也认为责无旁贷。但是,在法律上,子女上大学或者出国留学的生活学习费用,父母有义务支付吗?

2016年,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

小明(化名)的父母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普通职工,2016年,小明考上了南京某大学。在大学里,有一股攀比之风,追求时尚,奢侈浪费,消费很高。入学不久,小明就开始谈恋爱,每月的开支扶摇直上。不幸的是,在2016年底,小明的父亲患了脑溢血,花光了家中积蓄,借遍了亲朋好友,囊中羞涩,一贫如洗。春节之后,小明就要开学了,向父母伸手要生活费和学费。父母没钱,让小明勤工俭学,打工挣钱。小明一气之下,竟然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

【注:本案经法院调解,小明撤诉】

2018年,北京晚报也报道这样一个案例:

李兵1999年出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在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李兵由母亲抚养,父亲李佳林每月给付李兵抚养费4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离婚后,李佳林支付儿子李兵的抚养费截至20177月,也就是李兵年满十八周岁的时候,此后李佳林就没有再给儿子抚养费。

20177月,李兵高中毕业并被台湾地区的一所大学录取,每年的学杂费、住宿费将近3万元。李兵称,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大陆地区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因此,自己四年的衣食住行均需要父母提供资助。于是,李兵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并增加至每月2100元,以及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以及电脑、手机、眼镜等费用支出。

另外,李兵称,在高中期间,自己还报名参加了课外培训班、购买了高考服务等,所以父亲还应承担其中50%份额,即5.7万多元。

李佳林答辩称,在20137月至20177月期间,自己曾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现在李兵已经年满18周岁,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李佳林还提到,离婚后,前妻对自己探视儿子并没履行积极配合的义务,据此,李佳林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佳林现在每个月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件审理时李兵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情形,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亲又有给付能力,因而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同时,鉴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李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佳林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李兵独立生活时为止,法院驳回了李兵其他诉讼请求。父子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需明确的是李兵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院援引20011227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从该条的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李兵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中规定的学历情形。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是1993年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的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兵主张诉讼费的请求,另外,法院也驳回了李兵其他费用的诉求。在二审判决中,法官特别说明,虽然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此为父母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现行法律规定下父母的法定义务。

【来源:北京晚报;本报记者:张宇;时间:20180711   

原文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8-07/11/content_264101.htm

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父母在二种情况下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其一,子女未成年。

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父母都应当保障其衣食住行,保障其接受教育。

其二,子女虽然成年,但是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993年制定)第12条,该条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另一个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制定)第二十条,该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都是成年人【天才神童除外】,并且,都有劳动能力,可以勤工俭学,因此,在大学读书的子女,应当自食其力,无权要求父母给付生活学习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都是由父母出资供养的。从法理上讲,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父母可以供养孩子上大学,也可以不供养。但是,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及社会伦理角度来讲,如果父母有经济能力,愿意给与子女一定的经济帮助,资助子女上大学甚至出国留学,接受高等教育,这既符合情理,也有利于子女安心学习,增长知识。对此,我们还是提倡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夫妻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甚至包括出国留学的费用。但是,子女上大学时,一方反悔,认为子女已经成年,他没有抚养义务了,于是,拒绝支付子女的生活学习费用,此时,子女可以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支付吗?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既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就应当按约定履行,这和子女是否成年没有关系。如果拒绝履行,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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