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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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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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添加时间:2011/12/14 21:08:21     浏览次数:1481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家庭暴力、重婚、遗弃、虐待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根据无过错方的实际受害情况确定。如:无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受伤害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但可以通过金钱予以弥补。《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抚慰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填补无过错方所受伤害。所以,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考虑以下因素:

(一)无过错方的因素。无过错方受伤害的程度、无过错方的社会地位、知名度;

(二)过错方的因素。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原因、过错方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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