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补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且,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与作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有很大的不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也不同。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后就不能提了。
有二个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①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增加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②原告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时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原告就丧失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能就此问题另行起诉。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要区分四种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却判决离婚。无论是一审法院判离,还是二审法院判离,无过错方都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一审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也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是否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认为,如果被告同意离婚,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三、如果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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