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是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村人,农民。
孙某是北京市崇文区人,居民。
1994年9月15日,高某与孙某签订《转让手续》,高某将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村亮马厂#号六间房屋卖给孙某,房款是6.4万元。同日,孙某交付了房款,高某交付了房屋。
购买该房屋后,孙某拆除了原有房屋,建造了二层楼房,并陆续将全家户口迁至此处。
2011年10月24日,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让孙某返还房屋。
据调查,在2002年,黄杉木店村委会的建制被取消,该村村民(包括高某)全部转为居民。但是,黄杉木店村亮马厂所在的土地性质依然是集体土地。
在诉讼过程中,孙某申请对现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北京高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为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但是,孙某拒绝交纳鉴定费,高某也不代缴鉴定费。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黄杉木店村委会的建制被取消,高某已经转为居民,在此情形下,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在原有房屋被拆除,现有房屋价格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略)
(北京律师刘维昭: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