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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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1/12/14 21:09:17     浏览次数:150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了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所要求的经济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只能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卖淫嫖娼、通奸、婚外情等行为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遗余力地搜集对方的 “婚外情”证据,这没有必要。“婚外情”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不能以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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