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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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被打掉后,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2/9/12 14:33:10     浏览次数:962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知,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取得遗产份额后,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将胎儿打掉,这就相当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在此情形下,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独自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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