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于胎儿尚未出生,不是公民,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可能享有继承权。
为了保障出生后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出生后胎儿(婴儿)依法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并要求在胎儿时期为其保留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有人认为,既然为胎儿保留了遗产份额,胎儿就应当享有继承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这在法理上讲不通。其次,这也违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都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该预留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可见,胎儿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预留遗产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获得预留的遗产份额。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