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分为二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他们之间是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关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断绝关系的声明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解除、无法断绝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终止,即:①子女被依法送养;②父母或子女死亡。除此之外,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终止。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与子女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就做出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这种声明有的是父母或子女单方面做出的,有的是父母子女共同做出的。由于该声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管以何种方式做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双方做出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终止,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二)关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断绝关系的声明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解除方式有二种,一是协议解除;二是诉讼解除。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在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书》上签字,这实际上是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这种声明是有效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之间就不存在《婚姻法》、《继承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子女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也没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参照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处理,但又不能完全照搬照抄。由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但是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在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书》上签字,这实际上是协议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声明是有效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解除后,继父母子女之间就不存在《婚姻法》、《继承法》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也没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