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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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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添加时间:2012/9/21 16:48:37     浏览次数:1181

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取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得到恢复。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养子女是成年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并不能自行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应当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如果恢复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否则,就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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