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为生母(父)与之结婚而形成的。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因生母(父)与之离婚而消灭。
如果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继续跟随继父(母)生活,继父(母)也愿意继续抚养该继子女,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仍然存在《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如果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不再跟随继父(母)生活,继父(母)也不再抚养该继子女,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灭了,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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