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男)与薛某(女)是夫妻。2016年3月,二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打了薛某。薛某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徐某去接了几次,薛某拒绝回来。于是,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徐某结识了王某(女),不久二人同居。薛某得知此事后,决定离婚,并要求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这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需要指出的是,在分居期间,男女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相互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如果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这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离婚了,妻子随即与他人结婚,并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足十个月)生育了孩子。从男女双方的离婚时间、女方的结婚时间、女方的生育时间可以推断,女方在分居期间就开始与他人同居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了,男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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