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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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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12/10/8 17:01:17     浏览次数:3742

 

徐某(男)与薛某(女)是夫妻。20163月,二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打了薛某。薛某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徐某去接了几次,薛某拒绝回来。于是,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徐某结识了王某(女),不久二人同居。薛某得知此事后,决定离婚,并要求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这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需要指出的是,在分居期间,男女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相互之间负有忠诚义务。如果在分居期间与他人同居,这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离婚了,妻子随即与他人结婚,并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足十个月)生育了孩子。从男女双方的离婚时间、女方的结婚时间、女方的生育时间可以推断,女方在分居期间就开始与他人同居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了,男方仍然有权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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