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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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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女方处于哺乳期,男方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添加时间:2012/10/16 17:09:39     浏览次数:1351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因此,此类诉讼是确认之诉。

女方处于哺乳期,男方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合法婚姻的相关规定进行类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该规定,从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尽管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女方处于哺乳期,男方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法院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纠纷,主要是由于男女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引起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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