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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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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他人代办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12/10/17 15:08:52     浏览次数:1410

 

案例一:

王某(男)与郑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登记之日,王某有事,不能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王某的弟弟携带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与郑某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王某与郑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了夫妻生活。一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结婚后,王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做轴承生意,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在石家庄买了车和房,并且有存款若干。郑某在家种地,看孩子。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王某在石家庄认识了一个年轻女性,移情别恋。王某想与郑某离婚,但是,又不愿将财产分割给郑某,于是,王某以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本人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王某的想法能实现吗?

 

案例二:

张某(男)是丧偶老人,老年痴呆,行动不便,居住在北京市某区。张某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为了照顾张某的生活起居,张某的子女为其雇佣了保姆李某(女)。李某是丧偶的中年女性。

张某曾经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家资巨富,个人名下有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2016年,在张某行将去世之际,郑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取出张某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让其同乡冒充张某,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张某去世,李某要求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其遗产。

李某的想法能实现吗?

 

案例三:

陈某(男)与冯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结婚登记之日,陈某有事,不能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陈某的朋友携带陈某的身份证、户口本与冯某前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三个月,陈某遭遇车祸身亡。

陈某是北京人,个人名下有房产三套,奔驰轿车一辆。陈某的母亲认为冯某是丧门星, “克死”了其儿子,不愿让冯某继承陈某的遗产,于是,以陈某本人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法院确认陈某与冯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陈某母亲的想法能实现吗?

 

以上三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当事人本人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也有相同的规定。《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办理婚姻登记,主要是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避免出现欺诈、胁迫结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在给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也有义务审查当事人结婚登记是否自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本人不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是由其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事情并不少见。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亲自办理结婚登记,这只是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姻登记的程序要件之一,并非实质要件。男女一方未到场(或者双方均未到场),的确不符合婚姻登记的程序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因为婚姻登记违反程序要求,就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毕竟,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就会衍生出多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轻易地否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但会造成家庭生活的混乱,也会对社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仅限于四种情况,即:(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他人代办结婚登记,并不是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

因此,当事人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进行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不会得到支持。

既然通过民事诉讼不能确认婚姻无效,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呢?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的批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该批复,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必须满足二个条件,即:

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

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是否自愿,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一般来说,当事人登记结婚后,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生育了子女,法院一般会推定两人的结婚是自愿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有力的相反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也可以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究竟是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还是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既涉及到法律事实的认定,也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时效。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上述三个案例,如果进行民事诉讼,不可能确认婚姻无效。如果进行行政诉讼,则会有不同的结果。在案例一和案例三中,婚姻登记行为都是有效的,也是不能撤销的。诉讼当事人(案例一中的王某和案例三中张某的母亲)的想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案例二中,当事人(张某)的子女既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行为,这二种诉讼请求,通常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13

200510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及对程序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能否判决撤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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