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经常会相互赠送礼物,以表达对对方的爱慕、思念和关心。一般而言,为表达感情而赠送的小额礼物,如戒指、衣物等,只要是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对方借婚姻勒索财物的情形,这种行为均应视为赠与行为。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男女双方分手后,受赠人无需返还财物,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房产属于大额财产,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买房需要花费其多年的积蓄,甚至需要借贷。在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真实意思决不是将房屋赠与另一方,其真实意思应当是将该房屋作为二人婚后生活居住之用,为婚后共同生活进行财产储备。一方之所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主要是表示对对方的信任和对爱情的忠贞。因此,一方出资买房,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也不宜认定为赠与行为。
一方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另一方是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双方分手后,如果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房产如何处理呢?
我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尽管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没有出资,法院仍应当认定该房屋归其所有。至于出资人的出资,应当视为民间借贷,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应当如数返还该出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