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该房产应当属于共有财产。由于该房产是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的,双方此后也未登记结婚,双方对该房产不可能是共同共有,只能是按份共有。
关于如何分割按份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购买该房产时,双方对该房产的份额并未约定,但是,双方的出资额是可以确定的,即:一方出资100%,另一方没有出资。恋爱关系终止后,该房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尽管另一方并未出资,但是考虑到未出资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如选房、签约等),以及适当照顾其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具体情况,该房产不宜全部判归出资人一方所有,而是应当适当合理地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当然,该份额的多少应当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各地也不会完全一致。在上海,一般是10%--30%的份额【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既然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能否认为出资方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呢?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因为,房产属于大额财产,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买房需要花费其多年的积蓄,甚至需要借贷。在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其真实意思决不是将房屋的一半赠与另一方,其真实意思应当是将该房屋作为二人婚后生活居住之用,为婚后共同生活进行财产储备。一方之所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主要是表示对对方的信任和对爱情的忠贞。因此,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也不宜认定为出资方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不会这样认定的【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