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打老婆是婚内侵权行为之一。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故意侵害另一方人身、财产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遗弃、捆绑、殴打、杀害等。
二、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包括隐藏财产、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
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包括婚外情、包二奶,养小蜜、重婚等。
婚内侵权在我国很普遍,几乎每个家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婚内侵权行为。但是,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只要不离婚,夫妻一方(受害人)几乎没有人会追究另一方(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也不知道能不能追究另一方(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更不知道如何去追究另一方(侵权人)法律责任,只能忍气吞声,含冤受屈,委曲求全的在一起生活。
婚内侵权行为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受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仅仅讨论婚内侵权行为中的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并且仅限于殴打、伤害行为,不涉及侮辱、谩骂等行为,本文也不涉及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以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中国是一个男权社会,男子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诸多的婚内侵权行为中,通常是男方殴打女方,丈夫殴打妻子,很少有女方殴打男方,妻子殴打丈夫的事情。为了论述方便,本文遵循普遍性原理,以丈夫殴打妻子为例进行分析。
丈夫打老婆,如果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死亡、轻伤或重伤,则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丈夫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丈夫打老婆,仅仅是扇脸、脚踹等一般暴力行为,即使造成人身伤害,也属于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由于侵权人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如果不离婚,丈夫打老婆,即使造成人身伤害,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排除了夫妻一方不离婚而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又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夫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没必要进行赔偿。
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夫妻之间是财产共同制,不区分你的我的。即使判令丈夫对妻子进行损害赔偿,所需费用也来自家庭,羊毛出在羊身上。丈夫把钱给了妻子,无非是从左口袋放在右口袋,没有实际意义。
三、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夫妻之间为了一点皮肉之伤就诉诸法律,对簿公堂,要求损害赔偿,有悖于中国传统,不利于家庭和谐,甚至会带来怨恨,给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埋下祸根,所以,司法最好不干预婚姻内部的事,应让夫妻之间自行解决。
我并不赞成上述观点,我认为,丈夫打老婆,应当进行赔偿。理由是:
一、人身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义务。在家庭中,丈夫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自己的妻子。否则,就是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就夫妻而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虽然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但同时夫妻双方又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夫妻双方相互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
二、任何侵权行为,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侵权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关系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丈夫殴打妻子,这是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具有夫妻关系就可以免责。对于婚内侵权,如果法院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就剥夺夫妻一方的起诉权利,或者受理后予以驳回,实际上就是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权,这对受害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三,妻子向丈夫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而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一)。
《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而《婚姻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是法律,《婚姻法》解释(一)是司法解释,前者的的法律位阶远远高于后者,二者发生法律冲突时,应当适用前者。
四、有利于遏制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平等。
丈夫打妻子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家庭暴力,我们应当持零容忍的态度,一定要采取一切方式予以斗争,绝不能妥协退让,姑息纵容。只有敢于斗争,勇于维权,做到男女平等,相互尊重,才谈得上家庭和谐,温暖幸福。否则,就是痴心妄想。妻子在人身受到伤害时,诉诸法律,向丈夫索赔,就是一种有效的斗争方式。
五、妻子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
妻子向丈夫索赔,获得赔偿金,并不是把钱从左口袋放在右口袋,而是放在了自己的口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个人财产。因此,妻子因婚内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永远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这部分钱也是妻子的个人财产,不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六、司法实践中有婚内侵权索赔的成功案例。
在山东省高密市,丈夫孙某殴打妻子逄某,造成轻微伤。逄某以人身损害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判丈夫孙某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七、对于婚内侵权的索赔,需要注意二个问题:
(一)丈夫由于过失行为导致妻子受到伤害,不存在索赔问题。
丈夫和妻子毕竟是夫妻,不同于一般的人,所以,如果丈夫由于过失导致妻子受伤,不应当予以赔偿。2011年8月25日,在天津召开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指出:“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但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中过失侵权的解决通常是由伦理关系处理的,不存在赔偿问题”。
(二)丈夫对妻子进行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执行。
如果夫妻之间是财产共同制,妻子可以要求法院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然后以丈夫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也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取出部分财产,进行赔偿。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归各自的,或者丈夫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直接用丈夫的个人财产对妻子进行赔偿。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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