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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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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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一方全部承担,债权人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添加时间:2012/10/31 11:27:37     浏览次数:2108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双方离婚了,二人也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夫妻双方债台高垒,要债的人纷至沓来。夫妻突然离婚了,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债务。这时,债权人还能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吗?

对于这个问题,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债权人能够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债务。理由是: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所做的约定或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所做的判决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双方不得据此对抗其他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也不管法院在判决书中如何判决,均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夫妻二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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