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双方离婚了,二人也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夫妻双方债台高垒,要债的人纷至沓来。夫妻突然离婚了,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债务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债务。这时,债权人还能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吗?
对于这个问题,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债权人能够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债务。理由是: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所做的约定或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所做的判决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双方不得据此对抗其他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也不管法院在判决书中如何判决,均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夫妻二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