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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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寻认生父,男方拒绝亲子鉴定,亲子关系如何确认?
添加时间:2012/11/5 8:54:25     浏览次数:1507
    在现实生活中,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如同居男女)或者已婚男子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如包二奶),这种事情并不少见。该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该子女出生后,有的男士不想承担抚养义务,有的不想让其继承自己的遗产,还有的甚至不想让此事影响自己的名誉,于是拒不承认该子女为自己亲生。

女方为了证明父子(女)关系的存在,通常会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是,男方为了推卸责任,一般会拒绝亲子鉴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子鉴定应当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原则,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一旦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就会使女方和子女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又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中规定:“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是: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上述意见形成的理由:第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上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规定,非婚生子女寻认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如果男方予以否认并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就应当适用证据推定的方法。当然,法院进行证据推定也是有条件的,它必须基于举证方(女方)提出了具有相当证明力的基础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生母(女方)提供了基本证据,就应当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就应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由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一方(男方)进行举证。如不能举证,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就应当推定不利于相对方的事实成立。法院就会遵循“生母所指”的原则,推定生母指认的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父,并由其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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