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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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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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2/11/5 8:55:53     浏览次数:1493

   当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婚育观念、性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借腹生子等事情比比皆是。亲子关系纠纷随之增多。亲子鉴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主要存在于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之中。

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父代之间的遗传规律,通过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存在亲子关系。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亲子鉴定涉及到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人格尊严、当事人的情感和家庭社会的稳定等问题。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亲子鉴定并不是当事人想做就做,而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后,法院才会同意去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亲子鉴定的一般原则和基本条件是:

(一)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二)只有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方可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不能强制。

(三)应当保护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非婚生子女寻认生父时,如果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只要生母提供了基本证据,法院就会遵循“生母所指”的原则,推定生母指认的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父,并由其承担抚养责任。其二,如果孩子已经超过三周岁(尤其是十周岁以后),父母即使都同意做亲子鉴定,也要征求子女的意见。

(四)应当谨慎进行,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当事人的情感和尊严,涉及到家庭的稳定和谐。法院进行亲子鉴定一定要慎重进行,从严掌握。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必须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当事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让法官产生了内心确信,法院才能要求另一方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当事人毫无证据,信口开河(如:依据捕风捉影的事实,怀疑妻子有外遇;或者感觉子女长得不像自己,从而怀疑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随意地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会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据,法院一般会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一)男方单方面做了亲子鉴定,取得了父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

(二)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是AB血型,子女却是O血型。

(三) 女方在分居期间怀孕;

(四) 女方在怀孕前后有婚外情;

(五) 男方没有生育能力而女方却怀孕生育。

(六)生育时间与第一次性交时间不足十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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