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婚育观念、性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借腹生子等事情比比皆是。亲子关系纠纷随之增多。亲子鉴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主要存在于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之中。
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父代之间的遗传规律,通过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存在亲子关系。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
亲子鉴定涉及到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人格尊严、当事人的情感和家庭社会的稳定等问题。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亲子鉴定并不是当事人想做就做,而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后,法院才会同意去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亲子鉴定的一般原则和基本条件是:
(一)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二)只有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方可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不能强制。
(三)应当保护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其一,非婚生子女寻认生父时,如果男方否认亲子关系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只要生母提供了基本证据,法院就会遵循“生母所指”的原则,推定生母指认的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父,并由其承担抚养责任。其二,如果孩子已经超过三周岁(尤其是十周岁以后),父母即使都同意做亲子鉴定,也要征求子女的意见。
(四)应当谨慎进行,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当事人的情感和尊严,涉及到家庭的稳定和谐。法院进行亲子鉴定一定要慎重进行,从严掌握。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必须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当事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让法官产生了内心确信,法院才能要求另一方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当事人毫无证据,信口开河(如:依据捕风捉影的事实,怀疑妻子有外遇;或者感觉子女长得不像自己,从而怀疑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随意地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会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据,法院一般会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一)男方单方面做了亲子鉴定,取得了父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
(二)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是AB血型,子女却是O血型。
(三) 女方在分居期间怀孕;
(四) 女方在怀孕前后有婚外情;
(五) 男方没有生育能力而女方却怀孕生育。
(六)生育时间与第一次性交时间不足十个月等。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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