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几乎都涉及到房屋的分割。由于房屋的资金来源、购买形式、产权登记形式多种多样且相互交错,致使房屋性质的认定和分割极其棘手难办。就房屋的资金来源而言,由于房价太高,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必须倾其所有,有时还要四处求援,这就使购房资金来源日趋复杂化,它可能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等。夫妻购房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既有婚前一方签约,婚后共同还贷,也有婚前双方签约,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形式也是多样的,有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的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般而言,购房时夫妻双方关系都是比较融洽的,很少对房屋权属、资金来源做出明确的约定,更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夫妻关系破裂,离婚时却往往对资金来源、房屋权属各执一词。
夫妻婚后购房,购房款使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这是生活中常见的情形。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我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
夫妻婚后购房,不管资金来自何人何方,也不管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由于购房款(部分或全部)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对婚前的财产予以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具体的补偿方式,从理论上讲,主要有三种:①按婚前财产的实际数额进行补偿;②按婚前财产占购房款的比例,结合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补偿;③既考虑婚前财产的实际数额,又考虑婚前财产占购房款的比例和房屋的现有价值,结合当事人的现状,确定补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第三种方式予以补偿。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