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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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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离婚时,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能否多分财产?
添加时间:2012/11/16 10:39:23     浏览次数:1401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勤俭持家,辛勤工作,服侍老人,照顾孩子,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庭义务。另一方游手好闲,混天度日,吃吃喝喝,不务正业,丝毫没有家庭责任。离婚时,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能否多分财产,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夫妻一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另一方才可以多分财产。承担家庭义务较多并不是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定事由。

为了照顾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获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的家庭义务比较多,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条仅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即使夫妻一方承担的家庭义务再多,离婚时也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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