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和L是夫妻,G和L是母女。
2011年6月21日,F向G出具借条,内容是:今借G现金八十万元。
2012年5月17日,G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和L共同偿还八十万元借款。
G提供的证据是:①借条1张;②转账凭证8张;【共计四十五万元。其中,2笔款转给F,6笔款转给L,在转给L的6笔款中,有2笔款(12万元)是婚前转的】;③证人证言3张,证明G曾向其三人借款32万元;
庭审时,G声称这八十万元借款,四十五万元是通过转账履行的,三十五万元是通过现金交付履行的。
F否认借款的事实。F辩称他从未向G借款。由于F与L感情不和闹离婚,G为女儿索要青春损失费。F一时冲动,就按G的要求写了一个借条。关于四十五万元的转账,有十二万元是G婚前转给L的,数额为十二万元,F根本不知情,与他本人无关。婚后转给F和L的三十三万元,系G支付的红木家具货款,并非借款。至于G向其朋友借款三十二万元,根本不属实,即使属实,也与本案无关。F强调指出,G为工薪阶层,根本没有出借八十万元的实力。
F提供的证据是:①三个证人证言,证明G委托其定制红木家具;②L起诉F离婚的起诉状和法院裁定。
但是,L承认借款八十万元的事实。
G承认家中有红木家具,但是否认委托F定制红木家具的事实。G也没有购买红木家具的凭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条合法有效,F和G之间存在借贷关系,F和L是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至于,F声称的G委托其定制红木家具一事,系另一法律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令F和L共同偿还G的八十万元借款。
律师点评:
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具体情况如下:
1、G有没有出借八十万元的经济实力?
2、在上述八十万元借款中,G声称其中的三十五万元是现金交付的,这是否符合常理?
3、G婚前转给其女儿L的十二万元,是不是F和L的夫妻共同债务?
4、G是否委托F定制红木家具?
5、如果G委托F定制红木家具,红木家具的货款是多少?
6、G转给F和L的另外三十三万元,究竟是货款还是借款?
7、G向其朋友借款三十二万元的陈述是否属实?
8、即使G向其朋友借款三十二万元,G是否将该款交付给F和L?
由于上述事实没有查清,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借条就认定G和F、L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精神,令人难以心服。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