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的男女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继承权,不能继承死者的遗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居的一方对另一方的遗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形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由此可知,如果同居的一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靠另一方扶养,在另一方死亡后,可以对其遗产主张权利,并获得部分遗产;如果同居的一方对另一方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死亡后,也可以对其遗产主张权利,并获得部分遗产;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对辽宁省人民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中也是持有这种观点的,即: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部分遗产。
【注:本文只针对同居关系,不针对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肯定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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