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尸体(或骨灰)的法律性质,我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莫衷一是。目前,关于关于尸体(或骨灰)的法律性质,大体上可以分为二种观点,一是 “物”说,二是“非物”说。“物”说认为,尸体(或骨灰)具有物的特性,是一种包含着人格尊严和伦理因素的特殊的物,它既包含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包含了亲人的情感因素和精神利益。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享有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权能受到限制,仅限于以保管为目的的占有和以殉葬为目的的处分)。“非物”说认为,尸体(或骨灰)只是特定亲属埋葬、保管权的标的,不具有物的特性,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或骨灰),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的木乃伊。
我倾向于“物”说。我认为尸体(或骨灰)就是一种特殊的物,它包含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承载着死者的人格尊严和死者近亲属的情感思念,是近亲属哀悼和祭奠的对象。
尸体(或骨灰)具有物的特性,尸体(或骨灰)是由人的身体转化而来。人享有人身权,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自然就可以支配自己的尸体(或骨灰)。因此,公民生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尸体(或骨灰)。公民可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尸体或器官捐献给科研、医疗、教学单位或者他人,也可以决定自己的尸体(或骨灰)的埋葬方式,如海葬、土葬、单独埋葬、与人合葬、葬于何处、何时埋葬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智利、比利时、法国、波兰等国)都通过立法认可公民本人对自己尸体(或骨灰)处分的权利。
我国充分尊重公民对自己尸体(或骨灰)处分的意愿,只要公民的意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意愿无论是以遗嘱的方式表达,还是以口头的方式表达,均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人就是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尸体(或骨灰)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