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或骨灰)是包含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特殊的物。按照民事法律制度,尸体(或骨灰)既然是物,在尸体(或骨灰)上就应当设置所有权,否则,尸体(或骨灰)就成了无主物。尸体(或骨灰)的所有人是谁,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共识。从现实生活来看,所有人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比较近的亲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和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我们可以将近亲属分为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和第二顺序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的近亲属。
死者近亲属取得尸体(或骨灰)所有权不是基于继承,而是基于亲属身份原始取得。在公民死亡的同时,其近亲属就取得了尸体(或骨灰)所有权。
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的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其权能必须根据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来确定,其行使方式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在我国,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所有权的权能仅包括保管、安葬和捐献尸体(或器官)。
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的保管只能是暂时的,不能长久地保管而不安葬。否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河北理工学院教师谢某与妻子的尸体同床8年,一直不予埋葬,这就是一种不当的行为。保管的方式应当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就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的安葬包括参加死者葬礼和决定尸体(或骨灰)安葬方式。对于死者葬礼,每个近亲属都有权自行决定参加或不参加;对于尸体(或骨灰)安葬方式,应当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就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近亲属可以决定捐献死者尸体用于科研或捐献死者器官用于救死扶伤。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由全部近亲属一致同意,不能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近亲属不得通过捐献尸体或器官进行谋利。否则就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基于近亲属的身份,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享有祭祀权。每个近亲属不分远近亲疏平等地享有祭祀权,并且有权自行决定祭祀的时间和方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者近亲属对尸体(或骨灰)享有精神利益,如果第三方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
基于丧葬习俗和伦理道德,近亲属对遗骨负有不得抛弃、不得用于谋利、不得非法利用、不得长期占有而不安葬的义务。
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应当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如果死者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上述权利义务就归属于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就归属于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近亲属在决定死者尸体(或骨灰)的保管或安葬方式时,首先要尊重死者意愿;如果死者没有遗嘱或遗言,也无法推定死者的意愿,就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决定。如果同一顺序的近亲属为数人并且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法院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充分考虑便于子女祭祀、符合当地风俗等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因保管或安葬死者尸体(或骨灰)的意见不一致,近亲属之间经常发生争议,例如著名作家柯灵骨灰引发的纠纷、台湾蔡玉兰骨灰(蔡玉兰系台湾前首富霖园集团创办人蔡万霖的二姐)引发的纠纷等等。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进行裁决时,都坚持二个原则,一是尊重死者意愿,二是遵循公序良俗。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