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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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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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时,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3/3/28 10:36:06     浏览次数:1816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既可以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可以约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但是,约定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必须合法。否则,约定的条款(或协议)无效。比如说,有的夫妻离婚时约定: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结婚,否则,就应当变更抚养权,把孩子交给另一方抚养。这种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就是无效的。

一般而言,如果夫妻双方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条件成就时,另一方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这种要求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具有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比如患有传染病、吸毒、赌博等),而对方也不同意变更的;

(二)子女已经十周岁以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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