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6日,闫某驾驶的三轮车与杨某驾驶的大货车(车牌号:辽BX8825)在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新发地桥南相撞,闫某受伤,三轮车被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某负全责,闫某无责。
闫某被送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治疗。闫某被诊断为腰2椎体滑脱、头皮血肿、脑外伤后神经症反应。
2013年3月25日,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受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的委托,对闫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闫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经查,大货车(车牌号:辽BX8825)登记在大连众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名下,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2013年6月,闫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大连众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对其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没有特别疑难的法律问题。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