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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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3/8/23 14:00:44     浏览次数:881

※基本案情:

2013114,王某(甲)乘坐孟某驾驶的电驱动四轮车回家,在大兴区庞安路12公里600处,与王某(乙)驾驶的小客车(京PT2500)相撞,二车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同时,王某(甲)、孟某和王某(乙)均受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NO.4312359】认定王某(乙)驾驶的小客车(京PT2500)负主要责任,孟某驾驶的电驱动四轮车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经诊断:王某(甲)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左),小腿皮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右)。117日,王某(甲)在全身麻醉后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植骨术”。125日,王某(甲)出院。住院天数为11天。住院期间,王某(甲)的母亲进行护理。按照出院遗嘱,王某(甲)出院后休息一个月,伤口每34天换药一次,术后二周拆线。在家休息期间,仍然是其母亲护理照顾。

住院期间,王某(乙)预付了医疗费有10000.00元,孟某预付了医疗费用11496元。

截止到出院之日,王某(甲)的医疗费用为46662.55元。

经查询,小客车(京PT2500)的车主是高某。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缴纳了交强险。王某(甲)是高某的雇员。事发时,二人正在去北京新发地蔬菜市场运输蔬菜。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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