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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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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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之间是否在任何事上都相互享有代理权?
添加时间:2013/8/29 20:43:54     浏览次数:1656

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需要有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方可进行代理活动。否则就是无权代理。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没有授权,是否天然地具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呢?

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在日常事务中,夫妻之间无需授权,相互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权被成为家事代理权,即在处理家庭事务时,无需授权,夫妻之间相互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英美法系的国家认为,夫妻之间相互享有代理权,这种代理是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包括两类,紧急代理和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夫妻之间的代理就是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这种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源于事实的推定,其构成要件是:1、夫妻之间存在同居关系;2、妻子或丈夫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夫妻二人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并且与其平时的生活水平相适应【徐海燕:《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二大法系的法律均认可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但是,二大法系均对夫妻之间相互代理的事项予以限制,即夫妻之间相互代理的事项仅限于家庭事务,也就是家事,这种代理权也被成为家事代理权。超出家事的范围,夫妻之间并不是必然具有相互代理权。什么事务属于 “家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日常家务的范围包括“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之购买,保健、正当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皆包含在内。其范围不独依夫妻共同生活之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有不同,而依该共同生活所在之地区之习惯,亦有异,此普通代理权。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有紧急情形或夫远离不在家,冠婚丧葬,得因而扩张。反之,夫或妻纯粹职业上之事务非日常家务,为超出日常生活费之借款,将配偶特有财产供担保或出卖之处分行为,一般认为在此代理权之范围以外”【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我赞同先生的观点。

我国法律也承认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婚姻法》及其解释(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是法定代理权,无需明确的授权。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就是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另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需要再次明确的是,夫妻之间仅享有家事代理权,超出家事的范围,如果没有明确授权,则相互之间不享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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