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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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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能否以“贞操权”被侵犯为由向男方索赔?
添加时间:2013/8/30 21:08:49     浏览次数:755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通常认为自己是“女人”,在同居期间,自己的 “贞操权”被侵犯了。对于一些初恋的女孩而言,这种想法更强烈。她们认为自己同居之前是处女,是清白之身。如今,自己已经“今非昔比”,男方就应当赔偿。如果男方拒绝,有的女方甚至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

什么是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为我国台湾学者所主张,代表人物是史尚宽。史尚宽先生认为,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参见:《债法总论》】。另一种观点为英美法国家所主张,他们认为,贞操是指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参见:《blank law dictionary》】。

从上述观点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贞操并非女子独有,男子也有贞操。这是与我国传统观念所不同的。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只有女子有贞操,男子没有贞操。

我国的侵权法律法规对“ 贞操权”没有专门的规定。贞操权包含在人格权之内,是作为一项人格权被保护的。贞操权是不可侵犯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同居期间,不存在侵犯贞操权的情形,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理由是:

首先,同居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法律不宜进行干涉。同居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是成年人,他们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应当自行承担该后果。

其次,同居期间,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自愿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根据侵权法的原理,受害人同意,也是免责事由。

再次,贞操权并非女方单独享有,男方也有贞操权。

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无权以“贞操权”被侵犯为由向男方索赔。但是,如果男方是骗色,女方可以索赔。具体分析可以参见我的文章 “骗色”行为侵犯贞操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文章载于我的网站“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www.liuweiz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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