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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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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男女双方关于“分手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13/8/30 21:09:54     浏览次数:1197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思想日益开放,伦理观念(尤其是性观念、贞操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追求个性自由和多彩生活的过程中,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试婚、包养情人、非婚同居、闪婚闪离等现象比比皆是。然而,激情燃烧之后,很多人最终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于是,伤害者(大多是男方)需要偿还 “情感之债”,受害者(大多是女方)需要抚慰“心灵伤害”,“分手费”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分手费”是一个民间词汇,并非法律术语。它通常指男女双方在恋爱分手、婚外情结束或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 “分手费”名目繁多、五花八门,最常见的形式是“青春损失费”、“精神抚慰金”。

根据“分手费”产生的原因,“分手费”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离婚 “分手费”。它是指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

(二)婚外情 “分手费”。它是指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二人发生婚外情。在结束婚外情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最常见的情形是高官或大款给“二奶”的钱财。

(三)恋爱“分手费”;它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两情相悦,同居生活,在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

关于“分手费”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分析我国的司法判例可知,“分手费”产生的原因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一)关于离婚“分手费”的约定。

这种约定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订立该约定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为离婚而订立的各种协议适用《婚姻法》,不适用《合同法》。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分手费”。该“分手费”一般视为一方对另一方因离婚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的补偿,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该约定,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支付“分手费”。这种请求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一方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或者以该“分手费”属于赠予行为,主张撤销。这种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关于婚外情结束时“分手费”的约定。

这种约定通常是无效的。

婚外情的各种行为(比如“包二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破坏公序良俗。基于婚外情产生的“分手费”,属于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支付“分手费”的约定,另一方即使诉至法院,其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相关案例可以参见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关于“于某诉苏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05)河民初字第531号】。

(三)关于恋爱 “分手费”。

对于恋爱 “分手费”的约定是否有效,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判决各异。

在结束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分手费”,事后却又反悔,拒不履行该承诺。如果另一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履行,法院是否支持该请求,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

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法律效力,应该支持。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武某诉洪某一般财产权纠纷案” (法官:李涛) 【参见《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例与问题解析》 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不应当支持。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关于宝钢集团工业公司党委书记苏飞虎和蔡国颖之间的纠纷。【参见《宝钢工业公司原党委书记抛弃同居16年情人被诉》,摘自:http://news.sohu.com/20090115/n261755764.shtml 】

总之,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会支持;对于婚外情结束时约定的分手费,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恋爱“分手费”约定,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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