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在表面上是相同的,那就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但是,在法律上,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具有很大的不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或者不涉及到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纠纷,当事人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而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和登记婚姻的夫妻双方同样享有《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事实婚姻受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需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目前,我国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有条件的承认。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此可知,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
3、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需要指出的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即可,在共同生活初期或是某个阶段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不影响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
如果不具备事实婚姻的条件,那就属于同居关系。一般而言,以下两种情况属于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日以后开始同居的;
2、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开始同居,但是,截止到1994年2月1日,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最常见的是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达到结婚年龄)。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