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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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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居期间人工流产,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添加时间:2013/8/30 21:17:14     浏览次数:4143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和婚前性行为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有些女孩甚至在少女时代就开始了性生活。由于不懂得自我保护或者保护措施不当,意外怀孕的情况屡屡发生。大部分女孩被迫去人工流产。

毫无疑问的是,人工流产对女孩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都会产生巨大的损害。

从身体健康的角度说,手术后女孩的身体一般都变得很虚弱,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才能恢复过来。此外,人工流产对女孩未来的生育可能会有影响。因为手术总是有感染、出血、子宫穿孔等并发症的可能性存在。少数人工流产手术后可能发生月经失调、子宫腔粘连及子宫内膜异位症等不良后果。多次进行人工流产还可能导致终生不孕。因为反复地钳刮子宫内膜,使子宫壁变薄,内膜越来越少,受精卵着床而没有良好的“土壤”,使之不能发育成胚胎,因而终生不孕。需要指出的是,怀孕的月份越大,对身体的影响也越大。(摘自北京慈康妇科医院 网站

从精神的角度说,人工流产后,由于妊娠前后体内激素水平的变化,许多女性在流产后会产生抑郁、沮丧、哭泣、烦躁、失眠等一系列精神症状,多数人会自然调节好,小部分的人则需要看医生(摘自中国经济网)。如果人工流产后男女双方又分手了,还可能导致女孩思想意志消沉,滋生悲观厌世的情绪。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同居怀孕导致人工流产,女方可以向男方要求赔偿。

另外,从切实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同居怀孕导致人工流产,女方也应当有权索赔。

未婚同居和婚前性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但却是社会道德所不提倡的。因此,同居怀孕导致人工流产,男女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男方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怀孕后人工流产,女方索赔的请求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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