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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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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添加时间:2013/8/30 21:18:16     浏览次数:1767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同居有三种情况:

(一)未婚男女同居。即:男女双方都是未婚,在恋爱期间,居住在一起。

(二)夫妻二人离婚后,同居生活。包括二种情形:

夫妻假离婚,离婚后依然在一起生活;

夫妻真离婚,后来又和好,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在一起同居生活。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同居期间,如果一方觉得二人不适合在一起,会提出分手,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另一方也不会勉强,于是男女二人分道扬镳,各奔东西,同居关系自然解除。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另一方会坚决不同意,并坚定地在对方家中居住,拒不离开,出现“请神容易送神难”局面。于是,如何合法有效地解除同居关系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在我国,同居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解除同居关系,既不需要法院判决,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只要二人不在一起居住,同居关系自然就解除了。

如果出现“请神容易送神难”局面,很多当事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同居关系。如前所述,同居关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如果只是单纯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自行解决。但是,鉴于同居现象的普遍性和同居纠纷的复杂性,为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特殊情形下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9)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单纯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仅限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至于“未婚男女同居”和“ 夫妻二人离婚后,又同居”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只能是当事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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