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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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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或 “精神损失费”?
添加时间:2013/8/30 21:18:57     浏览次数:2534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同居生活,是一种普遍现象。同居一段时间后,恋人分手也是常见的事情。如果男方提出分手,女方通常会有被抛弃被戏耍的感觉,就会找各种理由要求男方赔偿。初恋的女孩大都会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大龄女青年通常会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民间语言,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青春损失费”之说。

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于 “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本文中的“精神损失费”的法律含义、适用条件不一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但是,该“损害赔偿”仅适用于离婚纠纷,并不适用于同居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也仅仅指物质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失。

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或 “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同居是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其目的是培养感情,加强了解,增进信任。同居期间,双方承担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同居的结果如何,任何一方均没有义务对另一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甚至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明确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参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同居也是自由的,任何人也不能借同居之名索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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