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数量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收养人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子女。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子女,就不能再收养子女了。否则,收养行为无效。
关于收养数量,《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因此,本人有子女,不能收养有生父母的子女,但是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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