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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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添加时间:2013/9/9 19:32:16     浏览次数:1570

在现实生活中,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多种多样,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只有在二种情形下,收养人具有法定的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即:

一、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具体条件是: 

1、养子女已经成年;

2、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只能向养子女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主张权利。

二、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其具体条件是:

1、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虐待、遗弃养子女的行为;

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只能向养子女的生父母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养子女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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