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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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夫妻一方擅自将子女送人收养的行为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13/9/9 19:33:12     浏览次数:1534

按照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送人收养。由于送养子女涉及生父母的亲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送养子女必须经过生父母双方的同意,父或母单方无权将子女送人收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否则,送养行为无效。我国《收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种情况,父母离婚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人收养。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主张收养无效。因为,生父母只有在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人收养,而“离婚”不属于“生活特别困难”,生父母不能因为离婚后不愿单独抚养子女就把子女送人收养。此外,即使离婚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送养子女依然需要父母共同决定,并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将子女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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