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物质赡养就是指给付生活费。精神赡养主要是指常回家看看,陪父母散步聊天等。
在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养子女应当给付养父母生活费,即:负有物质赡养义务。
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给付生活费实际上就是履行物质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
养子女承担后赡养义务的条件是:
1、养子女已经成年;
2、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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