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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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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相互享有继承权?
添加时间:2013/9/9 20:42:10     浏览次数:1587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不是所有的继兄弟姐妹之间都有继承权,只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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