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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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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买房,女方出资装修,分手后,男方是否应当返还女方的装修款?
添加时间:2013/10/11 20:32:46     浏览次数:1381

男女双方为了结婚,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女方出资装修房屋,这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男女双方可能最终没有结婚,在此情况下,女方的装修款应当怎么处理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首先界定女方出资装修的法律性质。关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都有二种说法。

其一,该行为属于添附,房屋装修以后,其经济形态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新的价值,男方和女方对于装修后的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其二,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男女结婚为赠与行为生效的条件。

我认为,女方出资装修房屋,这应当属于添附行为,不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女方装修房屋,其目的是结婚后共同使用,共同拥有,没有将装修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男方的意思。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添附有三种形式,即:混合、附合、加工。女方出资装修房屋属于附合形式的添附,添附物(装修物)与主物(房屋)在形体上可以区分,但是,二者不能分割,否则,会严重影响添附物的价值。男方和女方对装修后的房屋是共有关系,男方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女方对装修物拥有所有权。男方和女方分手时,应当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分割实物会严重损害添附物的价值,从社会利益考虑,不能对实物进行分割(即,不能要求女方将装修物拆除带走),只能根据装修物的价值,要求男方对女方进行折价补偿。

其实,即使从赠与的角度分析,男方也应当对女方进行补偿。因为女方装修房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赠与行为生效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也没有生效,男方应当返还出资款。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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