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姓名,尤其是姓氏,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事情,它代表着家族和血统,意味着这个人是谁家的人。如果改了姓名,就不是这家的人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子女都是随父姓的。夫妻离婚后,有的子女是随母亲生活的,户口也和母亲在一起。有的母亲就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或者,再嫁后,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继父的姓氏。子女姓名的变更经常引发纠纷。
一、离婚后,子女的姓名能不能变更为母姓?
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夫妻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可以变更为母姓。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应当如何进行变更?
一般而言,子女的姓名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的。如果变更子女的姓名,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这样,离婚后也是这样的。离婚后,女方如果想变更子女的姓名,也要和男方协商一致。在取得男方同意后,男女双方共同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子女姓名变更手续。当然,女方也可以取得男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书面证明后,单方面去做变更手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单方面去办理,户籍管理机关也不予受理。
三、离婚后,夫妻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应当怎么办?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首先讲一个案例:
陈某(男)和张某(女)是夫妻,有一个婚生子,取名陈小小。陈某(男)和张某(女)离婚后,陈小小随母亲张某生活。张某在迁移户口时,偷偷的将陈小小改为张小小。几个月后,陈某去幼儿园看望孩子,从幼儿园老师的口中得知自己的儿子已经改名为张小小,不再姓陈了。陈某大怒,要求张某将儿子的姓名改过了,并且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相要挟。陈某还就此事咨询了我,我作了如下答复:
1、离婚后,张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是错误的。
2、即使张某擅自变更了子女的姓名,陈某也不能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理由是:
我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陈某可以要求户籍管理机关恢复儿子的原来的姓名。如果户籍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陈某可以通过诉讼予以解决。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2、《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81年8月14日,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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